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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 要支付經濟補償嗎?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六條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: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(guī)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(xié)商-致解除勞動合同的;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(guī)定解除勞動合同的;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(guī)定 解除勞動合同的。 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條第-款規(guī)定: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,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。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按一年計算;不滿六個月的,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。 |